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时间:2010-11-25 浏览量:511 来源: 作者:
为了保证学校工作的顺利开展和出差人员工作和生活的基本需要,进一步加强对差旅费的管理,根据四川省财政厅川财行(2007)227号和自贡市财政局自财行(2007)65号文件“对于印发自贡市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”,结合我校实际情况,特制定出以下规定:
一、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、住宿费、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。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,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。
(一)、城市间交通费的报销规定:
1、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:
???? 交通工具 级别 |
火车 |
???? 轮船 (不含旅游船) |
飞机 |
其他交通工具 (不含出租车) |
校领导、专业技术职务高级职称的有关人员 |
软座、软卧 |
二等舱 |
经济舱 |
凭票报销 |
其余人员 |
硬座、硬卧 |
叁等舱 |
经济舱 |
凭票报销 |
出差人员要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,凭据报销。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,超支部分自理。
2、乘坐火车,连续乘车超过6小时的,可购同席卧铺票。
3、出差人员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,经校长批准方可乘坐飞机。乘坐飞机,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、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和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(限每人每次一份),凭据报销。前往专线客车站的交通费,包含在公杂费定额内。
4、未经批准乘坐飞机,如机票票额低于火车票票额的,经财务科审核后,按机票金额报销。如机票票额高于火车票额的,经财务科审核后,参照火车票额报销。
5、出差人员,乘坐学校交通工具的,不再报销交通费。
(二)、住宿费的报销规定
1、出差人员的住宿费报销标准如下表:(每人/每天)
|
省外 |
省内 |
市内县区乡 |
校领导及专业技术职务高级职称的有关人员 |
120 |
90 |
30 |
其余人员 |
110 |
80 |
20 |
如有特殊情况超标准的,经请示批准后报销。
2、出差人员在外住宿须选择适合自己报销标准的宾馆、饭店,取得正规的住宿发票。无住宿费发票,一律不予报销。对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免费接待或住在亲友家,一律不报销住宿费。
3、驻地实习、进修学习、学历培训等时间较长的(时间在7天以上的)出差事项,住宿费用参照市内出差最高标准报销。
4、短期学习、培训(是指时间不超过7天的培训、学习)、教师下公司锻炼住宿费参照出差标准(不含自贡市区)执行。
(叁)、伙食补助费的报销规定
1、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天数实行定额包干。
2、出差人员到省外出差的,每人每天补助30元。
3、出差人员到市外省内出差的,每人每天补助25元。
4、出差人员在市内各县、区、乡镇出差的伙食补助每人每天5元。
5、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伙食的,向接待单位交纳的伙食费,在包干限额内凭接待单位收据据实报销,超过限额的,须经校长签字后报销。
6、在职离岗学习(短期培训)按学习所在地实际住宿天数发给伙食补助费,每人每天5元,不报销公杂费。
7、在职离岗学习时间按照培训学习要求时间计算,学习期间因工作需要要返回单位的可以参照(一)点报销城市间交通费,返回单位工作时间从学习时间中扣除。报销时须提供由部门领导、分管校长签字的返回单位的工作证明。
8、教师带学生下公司实习伙食补助按每人每天5元报销。
9、教师下公司锻炼伙食补助按每人每天5元报销。
10、出差人员因工作需要,如要发生接待费用,须事前向校长请示同意。没有事前得到批准的,原则上不发生伙食补助标准以外的餐饮费用。
(四)、公杂费的报销规定
1、出差人员的公杂费按出差天数实行定额包干,用于补助在市外出差所发生的市内交通、通讯等支出。出差人员到市外省内出差的,每人每天10元;出差人员到省外出差的,每人每天15元;出差人员在本市范围内出差的一律不报销公杂费。
2、出差人员由学校、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免费提供交通工具的,公杂费减半发放。
3、市内范围带学生外出实习,每人每天报销公杂费5元。
二、参加会议差旅费报销规定:
1、外出参加会议,由会议统一安排食宿的,会议期间的住宿费、伙食补助费由主持召开会议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,回校后凭据报销;在途期间的住宿费、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照差旅费报销规定报销。
2、会议不统一安排食宿的,会议期间和在途期间的住宿费、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均按照差旅费报销规定报销。
叁、调动、搬迁的差旅费
1、因调动工作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、住宿费、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差旅费规定执行。
(1)、调动工作,一般不得乘坐飞机。
(2)、调动工作所发生的行李、家具等托运费,按每公里1元标准凭据报销,超过部分自理。
(3)、以上发生的各项费用,由调入单位报销。
2、与工作人员同住的家属(父母、配偶、16周岁的子女和必须赡养的家属),如果随同调动,其城市间交通费、住宿费、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,以及行李、家具托运费由调入单位按被调动人员的标准报销。已满16周岁的子女随同被调动人员调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,按一般工作人员的标准报销。
3、被调动人员的家属,应与被调动人员同行。暂时不能同行的,经调入单位同意,可暂留原地,其以后迁移时的旅费,均由被调动人员的调入单位报销。
四、以上未涉及的有关差旅费报销标准按照川财行(2007)227号和自财行(2007)65号文件执行。
以上意见,经2010年9月30日党政联系会研究,决定从2010年10月1日起执行。